三、建议方案
1、建议方案
山西省普通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建议方案一
类 别 |
标准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
超限超载车辆收费(补偿)系数 |
吨位区间 |
≤10吨 |
10-49吨 |
≤30% |
30%-50% |
50%-100% |
>100% |
一级公路标准 |
基本费率2.1 |
2.1线性递
减至1.68 |
从基本费率的1倍
线性递增至2倍 |
从基本费率的3倍
线性递增至6倍 |
从基本费率的8倍
线性递增至10倍 |
基本费率
的16倍 |
二级公路标准一 |
基本费率1.9 |
1.9线性递
减至1.52 |
从基本费率的1倍
线性递增至2倍 |
从基本费率的3倍
线性递增至6倍 |
从基本费率的8倍
线性递增至10倍 |
基本费率
的16倍 |
二级公路标准二 |
基本费率1.8 |
1.8线性递
减至1.44 |
从基本费率的1倍
线性递增至2倍 |
从基本费率的3倍
线性递增至6倍 |
从基本费率的8倍
线性递增至10倍 |
基本费率
的16倍 |
备 注 |
1、实施计重收费后,通行费的收取以5元起价,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式计收。
2、为保持新收费标准与旧标准的平稳对接,对2轴、3轴货车按拟定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核定:即2轴、3轴货车按拟定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的75%计收车辆通行费。
3、超过各类轴载限值的货车不享受线性递减优惠政策。
4、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5、一级公路标准为一级公路和二级水泥砼公路;二级公路标准一为出省公路(含中外合作公路)和60公里及以上公路;二级公路标准二为60公里以下公路。 |
山西省普通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方案二
类 别 |
标准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
超限超载车辆收费(补偿)系数 |
吨位区间 |
≤10吨 |
10-49吨 |
≤30% |
30%-50% |
50%-100% |
>100% |
一级公路标准 |
基本费率2.1 |
2.1线性递
减至1.68 |
从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 |
从基本费率的6倍
线性递增至8倍 |
从基本费率的10倍
线性递增至12倍 |
基本费率
的16倍 |
二级公路标准一 |
基本费率1.9 |
1.9线性递
减至1.52 |
从基本费率的2倍
线性递增至4倍 |
从基本费率的6倍
线性递增至8倍 |
从基本费率的10倍
线性递增至12倍 |
基本费率
的16倍 |
二级公路标准二 |
基本费率1.8 |
1.8线性递
减至1.44 |
从基本费率的2倍
线性递增至4倍 |
从基本费率的6倍
线性递增至8倍 |
从基本费率的10倍
线性递增至12倍 |
基本费率
的16倍 |
备 注 |
1、实施计重收费后,通行费的收取以5元起价,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式计收。
2、为保持新收费标准与旧标准的平稳对接,对2轴、3轴货车按拟定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核定:即2轴、3轴货车按拟定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的75%计收车辆通行费。
3、超过各类轴载限值的货车不享受线性递减优惠政策。
4、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5、一级公路标准为一级公路和二级水泥砼公路;二级公路标准一为出省公路(含中外合作公路)和60公里及以上公路;二级公路标准二为60公里以下公路。 |
2、几点说明
(1)车货总重量10吨以内(含10吨)的标准装载车辆按照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量10吨至49吨(含49吨)的标准装载车辆按照线性递减原则,从基本费率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80%计收车辆通行费;超过各类轴载限值的货车不享受线性递减优惠政策。
(2)鉴于2轴、3轴货车大多属于我省短途运输车辆,由于历史原因,原车型收费标准较低,实施计重收费标准时,计重收费标准高于车型收费标准,不符合收费标准平移对接转换的原则,因此采取对2轴、3轴货车按拟定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的75%计收车辆通行费的方法确保收费标准实现平移对接。
(3)严禁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货车通行全省公路和桥梁。
3、货车载重的认定标准。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规定,在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第一类——三轮货车2吨;
第二类——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第三类——二轴货车17吨;
第四类——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第五类——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第六类——五轴货车43吨;
第七类——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4、典型车辆的主要轴型。
典型车辆轴重识别说明:一列数字代表一个车轴,数字本身代表该轴上轮胎数,连续数字代表并轴。例如:1+2+22:代表四轴车,从前到后第一轴单轮胎,第二轴双轮胎,三、四轴并列,各双轮胎;括号内数字为该车对应允许车货总重最大限值(见下图)。
1+1 (14吨)
1+2(17吨)
1+21(21吨)
1+22(25吨)
1+2+2(27吨)
11+2(24吨)
11+22(32吨)
1+2+11(27吨)
1+2+21(31吨)

1+2+22(35吨)
1+2+2+2(37吨)
11+122(34吨)
1+2+222(41吨)
1+22+22(43吨)

1+22+222(4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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